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76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76號

原告
三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枝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律師
被告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旗山分處
法定代理人
王銘山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16,805 元(即原告主張重新分配可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