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3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30號
- 原告
- 康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正忠
- 被告
- 聯榮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上華
人
原告與被告聯榮空調工程有限公司、陳上華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3,73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02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