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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3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陳嘉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30號

原告
康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忠
被告
聯榮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上華

原告與被告聯榮空調工程有限公司、陳上華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3,73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02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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