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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官
    賴文姍
  • 法定代理人
    薛俊鴻

  • 原告
    鼎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藍暉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43號原   告 鼎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俊鴻 原告與被告藍暉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78,3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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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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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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