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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官
    謝雨真
  • 法定代理人
    歐文

  • 原告
    聯華氣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37號原   告 聯華氣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文 原告與被告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7,0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雨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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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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