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7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70號
- 原告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
- 法定代理人
- 蕭丁訓
- 被告
- 台灣尼伯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淑美
- 被告
- 正鋒交通器材行
- 法定代理人
- 邱明進
- 被告
- 元鴻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漢章
- 被告
- 陳輝宏即輝宏企業行
- 被告
- 安世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江山
- 被告
- 莊陳素貞即安申行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43,180元(計算式:
公告土地現值11,000 元/ ㎡×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面積1549.38
(140.36+234.62+1300.4)㎡=17,043,18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2,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 國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