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94號
- 原告
- 日商鐵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五島三千明
- 訴訟代理人
- 鄭渼蓁律師
- 被告
- 宏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宏
原告與被告宏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物價調整工程款等事件
,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21,095,13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7,680
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7,18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