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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0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04號

原告
石素英
被告
李幸勳
被告
薛豐裕即豐華企業社(住商不動產大順加盟店)

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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