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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
    李育信
  • 法定代理人
    汪振澤

  • 上訴人
    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生豐金屬有限公司法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振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生豐金屬有限公司間民國100 年度訴更㈠字第1 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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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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