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
- 原 告
- 蔡淑貞
- 訴訟代理人
- 江雍正律師
- 複 代理 人
- 陳鈺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汶哲律師
- 被 告
-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敬村
- 訴訟代理人
- 劉耀邦
- 訴訟代理人
- 王鶴柔
- 參 加 人
- 聯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國安
- 訴訟代理人
- 范清銘律師
- 洪慈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