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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4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盧怡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41號

上訴人
極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禎男
訴訟代理人
曹天成
被上訴人
僑林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就民國101 年5 月21日所為之裁定,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叁佰陸拾伍萬零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伍仟捌佰伍拾壹元,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上訴人原就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041號本訴部分提起上訴,惟嗣後減縮上訴聲明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3,650,850 元違約金及法定利息,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650,850 元,本院於101 年5 月21日所為之原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55,851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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