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4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41號
- 上訴人
- 極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禎男
- 訴訟代理人
- 曹天成
- 被上訴人
- 僑林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玉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就民國101 年5 月21日所為之裁定,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叁佰陸拾伍萬零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伍仟捌佰伍拾壹元,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上訴人原就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041號本訴部分提起上訴,惟嗣後減縮上訴聲明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3,650,850 元違約金及法定利息,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650,850 元,本院於101 年5 月21日所為之原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55,851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盧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