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8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薛啟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就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082號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肆拾陸萬肆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參仟零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