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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謝肅珍張茹棻張凱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27號

上訴人
張簡玉綉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睦群、鑫聖運輸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度訴字第1127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8,629

元,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為484,03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

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肅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法 官 張茹棻

法 官 張凱鑫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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