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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
    謝肅珍張茹棻張凱鑫

  • 當事人
    張簡玉綉因與被上訴人吳睦群、鑫聖運輸有限公司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度訴字第1127號第一審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27號上訴人 張簡玉綉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睦群、鑫聖運輸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度訴字第11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8,629 元,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為484,03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張茹棻 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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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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