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27號
- 上訴人
- 張簡玉綉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睦群、鑫聖運輸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度訴字第1127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8,629
元,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為484,03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
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