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張凱鑫
- 法定代理人陳亮丞
- 當事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喆瑞科技有限公司、黃瑞臨、賈秀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50號原 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被 告 喆瑞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瑞臨 被 告 賈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23日以100 年度補字第730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740 元,此裁定已於 100 年6 月29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揆諸前引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莊琇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