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美嘉生電股份有限公司、李政嶽、汰盛科技有限公司、張鴻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3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美嘉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嶽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汰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35,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43,6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劉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