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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
    盧怡秀

  • 上訴人
    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翁來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9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來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 年度訴字第1791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2,838,0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3,6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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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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