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7 日
- 當事人翁來福、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9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來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 年度訴字第1791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2,838,0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3,6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