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2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吳芝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24號

原告
王維漢
被告
東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一倫
訴訟代理人
馬然豪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1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鳳山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