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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2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吳芝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2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維漢
被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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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人
徐一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且此項裁定已依法於同年月17日送達上訴人之受僱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查,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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