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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
    李育信

  • 當事人
    陳光展與被上訴人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民國100 年3 月3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光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10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5 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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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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