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1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淩琦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立欣機器有限公司民國間100 年度訴字第21
10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10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立欣機器有限公司民國間100 年度訴字第21
10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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