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9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麗玲
黃秀蘭
兼共同送達 盧雅倫
代收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區漁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1 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㈠、㈢請求,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繳裁判費各新臺幣(下同)4,500 元,另上訴聲明第二項㈡請求,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繳裁判費為4,800 元,以上合計裁判費13,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