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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5號

確認股東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5號

原告
陸榮祿
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律師
被告
甲洲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碧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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