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5號
- 原告
- 陸榮祿
- 訴訟代理人
- 李淑妃律師
- 被告
- 甲洲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東碧
- 訴訟代理人
- 張名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