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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張琬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0號

上訴人
鴻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淑華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330 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9 月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456,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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