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4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呂憲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47號

上訴人
佑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嘉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鈦工程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憲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