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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76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6號

上訴人
何志洋
被上訴人
黑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設高雄市○○區○○街3號12樓之2

特別代理人 游淑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2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兩造間委任關係是否存在,乃關於受任人之身分存在與否涉訟,核屬非因財產權涉訟,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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