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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10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郭佳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10號

原告
葳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讚民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
被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辛純昌
被告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被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𦠜松
被告
林裕璋
被告
佳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士安
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律師
被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陳飛龍

      何建慶

上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20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理由欄中關於「二、…佳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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