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10號
- 原告
- 葳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讚民
- 訴訟代理人
- 徐建光律師
- 被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訴訟代理人
- 辛純昌
- 被告
-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聯福
- 被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𦠜松
- 被告
- 林裕璋
- 被告
- 佳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士安
- 訴訟代理人
- 王建元律師
- 被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澤成
- 訴訟代理人
- 陳飛龍
何建慶
上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20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理由欄中關於「二、…佳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