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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22號

損害賠償 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郭佳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422號

原告
A 真實姓名及年.
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律師
複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被告
李曙佑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複代理人
洪耀臨律師
複代理人
吳幸怡律師
被告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峯海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黃維倫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伊於民國97年間受僱於被告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明海運公司),擔任萬明輪(為陽明海運公司所有)三副之職務,而被告李曙佑則擔任二副。萬明輪於海上航行時,被告李曙佑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以如附表所示之行為態樣,對伊為強制性交行為共4 次,致伊之貞操權受有損害。嗣後被告李曙佑多次書寫紙條表示:「對不起!」、「希望妳別恨我,很多話我說不出去,妳要恨我一輩子也沒關係,... 對不起,對不起」、「SORRY 我答應不再欺負妳.. .PS流血沒事吧!」、「妳剛剛說的話真的很傷人,嗯,以後我不會再惹妳,SORRY 」、「SORRY ,如果這條船沒有我的出現,也許一切都不會這麼糟!」等語(下稱系爭紙條),足證被告李曙佑確因對伊性侵害而一再以紙條安撫伊。另伊遭第4 次之性侵害後,已忍無可忍,且被告李曙佑未如第1 、2 次均將保險套帶走,而係丟棄於伊寢室垃圾桶內,伊乃向訴外人即大副戴嘉佑(下稱戴嘉佑)報告遭性侵之情形,被告李曙佑於事件爆發後,未完成該航次,即於新加坡靠岸時匆忙離船。伊之貞操遭被告李曙佑不法侵害,精神上痛苦萬分,而被告陽明海運公司就此事件竟未予任何協助,反不再派任原告出航,任令原告自生自滅,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8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判令: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56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李曙佑則以:兩造原為同事,於97年4 月25日及5 月8日分別在中國造船公司及陽明海運萬明輪上工作,因工作期間日夜相處,感情更為密切。次雙方於97年5 月8 日起至同年9 月12日伊下船前,發生性關係達24次,地點分別在伊或原告之寢室。兩人戀情雖未公開,但船上水手、大廚均知悉兩人之感情甚篤。惟嗣後伊發現原告與戴嘉佑(已婚)往來密切,戴嘉佑又公開向他人表示原告為其乾妹,並私下單獨進入原告房間,伊非常介意,決定漸與原告疏遠,乃寫下系爭紙條表示不滿及分手。系爭性行為均為兩情相悅,伊並未對原告有任何性侵害之行為等語為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被告陽明海運公司辯稱:被告公司業已制定及公佈性騷擾防治及申訴之制度,並經常向所屬船員一再重申並要求所屬船員不宜與同船船員感情交往,亦不得到異性船員之住艙。惟原告於97年5 月8 日起至9 月12日止均未提出任何申訴。又被告李曙佑於97年9 月10日下船(指船員離職)後,原告應已無顧慮,若其主觀上認為有受騷擾,此時並非不能提出申訴,然其均未提出,被告公司並不知情,無法進行調查。反係被告公司發現船員間就原告及被告李曙佑交往之閒談耳語時,主動進行調查其等認識交往及發生感情糾紛之原因,並非原告所指毫無聞問或任由原告自生自滅。復依原告起訴狀所述,其侵害行為均發生在船員非當值之休息期間,船員既未當值,又航行遠赴海外,船上自由活動非被告公司所能防範。再原告空言精神痛苦焦慮、生存陷入危機等,然並未提出其自97年5 月迄今有無醫療或接受心理輔導等紀錄,或自被告公司離職後迄今,是否至其他公司任職,及任職之期間、職位及薪資等證明。況原告自離職後,應隨即至訴外人萬海公司任職,故原告並未因與被告李曙佑之交往影響其生活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獲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於97年受僱於被告陽明海運公司,擔任萬明輪三副職務,被告李曙佑為同船二副。

㈡原告與被告李曙佑同於萬明輪上任職時,有發生性行為。

㈢系爭紙條內容為被告李曙佑所書寫。

㈣被告李曙佑於97年9月12日離船。

四、兩造必要爭點如下:

㈠被告李曙佑有無侵害原告貞操之不法侵權行為存在?

㈡原告得請求之慰撫金以若干為適當?

㈢被告陽明海運公司是否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之特別要件,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24 號判例意旨參照)。而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須證明至使法院就該待證事實獲得確實之心證,始盡其證明之責任,苟應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不能舉證,以證實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即應受不利之認定。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李曙佑於前揭時地所發生之性行為,係被告李曙佑以違反原告之意願而強制性交,固經提出系爭紙條、大副戴嘉佑撰寫之報告及台北榮民總醫院精神狀況鑑定書各1 份為證,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⒈原告雖主張被告李曙佑多次書寫紙條表示:「對不起!」、「希望妳別恨我,很多話我說不出去,妳要恨我一輩子也沒關係,... 對不起,對不起」、「SORRY 我答應不再欺負妳.. .PS流血沒事吧!」、「妳剛剛說的話真的很傷人,嗯,以後我不會再惹妳,SORRY 」、「SORRY ,如果這條船沒有我的出現,也許一切都不會這麼糟!」等語,足證被告李曙佑確因對伊性侵害而一再以紙條安撫原告云云,且有系爭紙條在卷可稽,惟細繹被告李曙佑所書寫之系爭紙條全文,或有因原告對其太好,而產生罪惡感;或有有表示原告對其很好,不過好像少了什麼,是其出了問題;或答應沒有釐清自己的心之前,不會再逾越;或有給予原告祝福;或有對原告有所不滿,但均未載有因其以強暴或脅迫原告發生性行為而表達歉意之字句,是從前揭紙條中,尚難排除其2 人間存有情愛糾葛,自難據此而認被告李曙佑確有對原告為強制性交行為。

⒉而戴嘉佑所撰之報告內容雖有:伊於97年8 月中旬發現原告房間垃圾桶內有使用過之保險套,經打電話追問原告後,原告才哭訴遭被告李曙佑性侵害之事等語,然戴嘉佑所為之上開陳述內容,完全係聽聞自原告,亦難憑此遽信原告指訴為真。

⒊另觀之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精神狀況鑑定書鑑定結果認:「( 一)A女於本事件前並無精神疾病史,社會功能良好。本事件對被害人屬重大壓力事件,A 女於鑑定時表達對此事件有強烈的情緒(害怕、生氣與無助),鑑定會談時A 女身心反應激烈,有哭泣及發抖現象,A 女有持續再經驗症狀(如暴露於相關或類似的事件之相關線索,會讓A 女引發強烈情緒及生理反應)及逃避反應症狀(如努力不去想此事件、避免談論此事件、對前途悲觀及感覺與他人疏離等等),A 女持續有警覺性增加的症狀(較難以入睡、無法專注及容易驚嚇)。( 二)鑑定之心裡衡鑑顯示,A 女目前仍有憂鬱的情緒困擾,對創傷事件敏感,談及事件立刻出現明顯情緒反應,言談間對於相對人有明顯忿恨及害怕的情緒,逃避相關刺激、容易驚恐焦慮、以畫面浮現等方式反覆再經歷該事件。A 女社會功能受到影響,創傷事件使A 女人際敏感、畏懼、疑心重,人際上容易迴避、疏離,多獨自面對負面情緒,長期內在壓力下,也容易受身心症狀之困擾。( 三) 結論:由精神鑑定之會談及心裡衡鑑結果皆顯示,A 女符合『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精神科診斷」等情,固有該醫院100年7 月13日北總精字第1000016796號函所附精神狀況鑑定書附卷可稽(見偵二卷第48至52頁) 。然前開鑑定報告由精神鑑定之會談及心裡衡鑑結果認定原告具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其判斷範圍並未及於原告陳述其遭受被告李曙佑性侵害之陳述部分,是否具有正確性,因此,自不得逕以原告之身心狀態符合「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即認係因原告所陳述遭受被告李曙佑性侵害所導致。

⒋況原告就伊指述被告李曙佑性侵害之過程,於警詢時先指稱:第1 次係於97年6 月(筆錄誤載為8 月)某日下午,第2 次係於97年6 月某日半夜,第3 次係於97年8 月某日半夜,他(即被告李曙佑,下同)將陰莖插入伊陰道,射精在保險套中,保險套他帶走過1 次,其它2 次丟在伊垃圾桶中等語(見偵一卷第2 至3 頁),是伊係指稱被告李曙佑於97年6 月某日下午、某日半夜、8 月某日半夜以其下體插入伊陰部之方式,對伊為強制性交行為3 次,僅帶走保險套1 次,而未述及遭被告李曙佑以手指插入陰部之方式性侵害乙節;嗣於偵查中改稱:第1 次係於97年6 月28日下午4 點到4 點半中間,事後他把保險套拿走,第2次係於同年7 月10日凌晨4 點半左右,後來他做完了後就把保險套一起帶走,第3 次係於同年8 月2 日凌晨4 點半左右,他用他的右手指伸入伊的陰道,第4 次是同年8 月17日凌晨4 點半左右,他也是用他的陰莖強制插入伊的陰道,他以前都會將保險套拿走,但這次他把衛生紙、保險套一起丟到垃圾桶等語(見偵一卷第26至28頁),稽諸原告前後就其指述遭被告李曙佑強制性交之日期、次數、被告李曙佑是否取走保險套部分,已有供述不一情形;再衡以原告於警詢時陳稱:伊擔心被別人看見,所以將保險套丟入海中等語(見偵一卷3 頁),與其於偵查中所陳:97年8 月17日遭性侵害後,被告李曙佑將保險套丟在垃圾桶,伊心想終於有證據,別人會相信伊所說的話之情(見偵一卷第29頁),亦有相互矛盾之陳述。核此原告之前開指述既有出現先後陳述不一致或矛盾的現象等瑕疵,顯難以原告於本件單方片面指述,即遽予認定被告李曙佑確有對其為強制性交之行為。

⒌又參諸,原告於本院100 年度侵訴字第130 號刑事案件(下稱本院刑事案件)審理中證稱:伊為萬明輪之三副,負責管理船上之求生滅火設備及在駕駛台當值,伊知悉所有安全設備之使用方法,伊房間內電話上有按鍵「0 」之裝置,該電話旁有1 張塑膠牌,伊曾在駕駛台使用過廣播設備等語(見刑事二卷第66頁、第68頁正面、第73頁正面);而原告於航行中駕駛台當值時間為上午8 時至12時、晚間8 時至12時,另於下午6 時至6 時30分上駕駛台與大副交班,換大副吃飯;及駕駛台配有自動電話,該電話上方之「自動電話號碼表」載明按下號碼「0 」為「全船廣播」,另於萬明輪上任何房間、公共場所及工作場所,均配置電話及張貼簡碼撥號之告示,遇有緊急求助狀況可按「0 」,作為全船廣播,並透過船上求生、滅火及保全演習,使全船船員瞭解電話功能之事實,亦有原告提出之值班表、陽明海運公司101 年2 月29日函及所附資料附卷可參(見刑事二卷第148 至156 頁)。是萬明輪於97年5 月9日,自高雄港出航至97年6 月28日止,在海上航行期間,原告每日有8.5 小時在駕駛台當班,因其對萬明輪上之各項求生及滅火設施,不論係基於幹部之職責或透過船上之各項演習,已有基本之瞭解;再者,原告為萬明輪上唯一之女性,為避免男性船員在漫長之航行中,對其騷擾或侵犯,其對於各種保護自身安全之設備,應無全然不予知悉之理;及證人即萬明輪船長徐妙根於本院刑事案件審理中證稱:原告在其他船公司擔任過三副,之後經招考,進入陽明海運公司擔任萬明輪之三副,萬明輪上電話之按鍵「0 」,具有全船廣播之功能,此一設施在公務上經常使用,例如到港及開船之情形,原告也使用過此功能(見刑事二卷第48頁、第53頁正面);與證人即萬明輪之幹練水手陳丁戊於本院刑事案件審理中證稱:萬明輪上會有圖書室開放之全船廣播,此一廣播係由原告負責,船上每個房間的電話按下「0 」都可以廣播,按下「0 」鍵後說話,全船都聽得見等語(見刑事二卷第162 頁反面至第163 頁反面),參核以觀,原告證稱其不知按下電話按鍵「0 」,具有「全船廣播」功能云云,尚與常情不符,已難採信。又原告房間內電話放在靠床邊之書桌上,有陽明海運公司前揭函文所附之照片附卷可參(見刑事二卷第154 頁),倘如原告於本院刑事案件審理中所證,其曾在房內設置障礙物阻擋被告李曙佑侵入,則原告在被告李曙佑企圖闖入房間,用力推門發出聲響而驚醒時,是否確實無暇按鈕廣播全船求救,亦屬有疑。

⒍再佐以證人林建豪於偵查證稱:被告李曙佑與原告互動良好,原告會幫被告李曙佑留飯菜,假日會幫被告李曙佑裝飲料,放在被告李曙佑飯桌上,他們2 人看起來像是好朋友互相照顧,旁人會起鬨說交往看看(見偵二卷第16至18頁);證人賴信璋於偵查中證述:原告遇見被告李曙佑並無閃避之舉動,印象中並未見過其2 人吵架或口角衝突,2 人都會主動找對方交談(見偵二卷第30至31頁);證人即萬明輪舵工郭樹榮於偵查中證稱:一開始被告李曙佑與原告看起來很好,其中1 人走到哪裡,另1 人就跟到哪裡,有時吃飯時間,2 人會一起過來打招呼(見偵二卷第61頁);證人徐妙根於上開刑事案件審理中證稱:被告李曙佑與原告工作上互動正常,平時生活也很愉快,原告下船還寫紙條感謝伊之照顧,表示在船上很愉快,被告李曙佑與原告常有相互摸頭、摸肩膀及摸手之行為,被告李曙佑下船後,原告在船上之生活情形及情緒反應均屬正常,就伊所見,原告並無畏懼被告李曙佑之情(見刑事二卷第47反面、第48頁反面、第49頁反面、第50頁反面、第51頁正面);證人王憶君於上開刑事案件審理中證稱:被告李曙佑與原告在萬明輪上相處得很好,2 人會說說鬧鬧,伊下班後曾看見被告李曙佑、原告與其他同事在「二檯」(即乙級船員休息室)唱卡拉OK,被告李曙佑與原告都會點歌來唱,唱得很開心,2 人互動很好,原告點的歌,有時被告李曙佑會與原告一起唱,2 人合唱時,被告李曙佑會摟住原告肩膀,被告李曙佑與原告在萬明輪上相處過程,未見原告有恐懼或排斥被告李曙佑或與被告李曙佑爭吵之情形,被告李曙佑離船後,未見原告有情緒沮喪之情形(見刑事二卷第55頁、第57頁反面、第58頁);證人陳丁戊於上開刑事案件審理中證稱:被告李曙佑與原告會一起在休息室唱歌,2 人會對唱情歌,原告看見被告李曙佑不會躲避或害怕,伊吃飯時,被告李曙佑與原告會過來聊天,2人會掐脖子打鬧或玩互噴口水的遊戲等語(見刑事二卷第162 反面至第163 頁正面、第164 頁正面),由上開證人之證詞可知,被告李曙佑離船前與原告之互動正常,原告對被告李曙佑並無特意迴避或顯露畏懼之情,是原告既指訴遭被告李曙佑性侵害,竟未避開與被告李曙佑之互動,要與遭此處境之人避之惟恐不及之常情不符。

⒎另經本院刑事庭勘驗原告提供之原告與證人徐妙根之電話錄音,證人徐妙根於電話中雖稱:「應該是錯的,照妳這樣講應該是錯的」、「他(指被告李曙佑,下同)如果沒有做錯事,就不會叫妳(指原告,下同)提出條件來,他一定知道他做錯事了,所以才叫妳提出條件」等語(見刑事二卷第104 頁正面、第105 頁正面勘驗筆錄)。然證人徐妙根前揭第1 次回答業已表示,倘如被告李曙佑確有如原告所述非禮或性侵害原告之實,被告李曙佑自然有錯,尚難遽認被告李曙佑曾向證人徐妙根透露性侵害原告;且被告李曙佑於萬明輪上曾與原告發生性交行為之事實,為被告李曙佑所不爭執,故證人徐妙根向原告表示被告李曙佑知其自己有錯,而有和解之意,尚無法完全排除被告李曙佑自覺在感情上辜負原告,而願以金錢息事之情,是前揭電話錄音亦不足為被告李曙佑不利認定之依據。

⒏基上,原告既無法舉證證明,其與被告李曙佑於前揭時地發生性行為時,係遭被告李曙佑以強制手段壓制其自由意志,是原告主張被告李曙佑有對其強制性交,而不法侵害其貞操之事實,即無足採。

㈡綜上所述,原告並未能證明遭被告李曙佑強制性交之事實,則原告主張李曙佑對伊為強制性交行為共4 次,致伊之貞操權受有損害,依據侵權行為法則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 條第1 項本文,請求被告李曙佑、被告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560 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六、原告既受敗訴之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七、本件因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無涉,爰不一一論述。

八、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時              間    │   行   為   態   樣    │
├──┼───────────┼────────────┤
│ 1  │97年6 月28日下午4 時許│敲門進入A 房間後,即將A │
│    │(船行經過沙烏地阿拉伯│推倒在床上,並以雙手、雙│
│    │吉達水域)            │腳壓制A ,同時強行脫去A │
│    │                      │衣褲,並以口撕去保險套之│
│    │                      │包裝後,戴上保險套,以其│
│    │                      │下體插入A 陰部之方式,對│
│    │                      │A 為強制性交行為。      │
├──┼───────────┼────────────┤
│ 2  │97年7 月10日凌晨4 時30│以萬能鑰匙進入A 房間後,│
│    │分許(船行經過新加坡開│即將A 推倒在床上,並以雙│
│    │往中國途中)          │手、雙腳壓制A ,同時強行│
│    │                      │脫去A 衣褲,並以口撕去保│
│    │                      │險套之包裝後,戴上保險套│
│    │                      │,以其下體插入A 陰部之方│
│    │                      │式,對A 為強制性交行為。│
├──┼───────────┼────────────┤
│ 3  │97年8 月2 日凌晨4 時30│以編號2 之方式壓制A ,並│
│    │分許(船行經新加坡開往│以手指插入A 陰部。      │
│    │紅海途中)            │                        │
├──┼───────────┼────────────┤
│ 4  │97年8月17日凌晨4時30分│同上開編號2之方式為之。 │
│    │許(船行經埃及開往歐洲│                        │
│    │途中)                │                        │
└──┴───────────┴────────────┘
附件
┌──┬────────────────────────┐
│編號│紙條內容                                        │
├──┼────────────────────────┤
│ 1  │Dear○○(即A名字):                           │
│    │○○不要對我這麼好!這樣我會有很深的罪惡感。我保│
│    │證今天起不會再越軌,可是我是正常的男人喔!雖然不│
│    │強,可是很會衝動唷!                            │
│    │我不得不承認自己喜歡妳,但跟書上的感覺不一樣,或│
│    │許是我自己很可笑,人家明明不愛妳,但你卻忘不了。│
│    │我m 看不見未來的。                              │
│    │SORRY                                           │
│    │                           佑仔                 │
│    │                           2008.JUN.28          │
├──┼────────────────────────┤
│ 2  │○○:                                          │
│    │SORRY!我答應不再欺侮你,可是我真的是個很○○× │
│    │×的臭小子,我們還要相處一段長時間,也希望我們能│
│    │處得很愉快!工作不要逞強,要小心!安全最重要!!│
│    │不懂的問我!晚安!!卡搾睏!                    │
│    │PS流血沒事吧!太happy‧‧                       │
│    │別回喔!快睡覺                                  │
│    │                          大頭佑子              │
├──┼────────────────────────┤
│ 3  │○○                                            │
│    │對不起!                                        │
├──┼────────────────────────┤
│ 4  │妳剛剛說的話真的很傷人。                        │
│    │嗯!以後我不會再惹妳。                          │
│    │我們以後不會(此句經塗去)                      │
│    │SORRY!                                         │
├──┼────────────────────────┤
│ 5  │剛才妳跟我說的話,妳給我記住!                  │
│    │○○○,去妳的                                  │
│    │李曙佑                                          │
├──┼────────────────────────┤
│ 6  │○○:                                          │
│    │慶祝父親節,請於1830至二檯。                    │
│    │沒來!妳就慘了!                                │
│    │不然‧‧‧                                      │
│    │哼哼哼                                          │
├──┼────────────────────────┤
│ 7  │從船廠至今,不得不說我有曾動了心,因為妳對我很好│
│    │!不過好像少了什麼,就像內衣妹、機場妹和妳都一樣│
│    │,也許是我出了問題,不能說也許,是我的問題。    │
├──┼────────────────────────┤
│ 8  │是我做錯了吧!在我沒有釐清自己的心之前,我一定不│
│    │會再逾越,但也許沒有答案,沒有結果,我只能說    │
│    │SORRY,我很Care妳那哥~                         │
│    │so保持距離。                                    │
├──┼────────────────────────┤
│ 9  │另外我不怪妳,因為大副的信中,有些話是我寫給妳的│
│    │,也許妳很生氣時說了出去,但過去了!希望03Voyage│
│    │妳能很平安,別回!早睡!                        │
├──┼────────────────────────┤
│ 10 │〈看完丟掉〉                                    │
│    │○○:                                          │
│    │經過那麼多點點滴滴,我只想說抱歉,苦了妳,如果沒│
│    │有我,妳的一切都很美麗,再幾天我就下船了,妳要(│
│    │下接編號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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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上接編號10)                                  │
│    │怎磨做,也都不是我能幫或干涉,如果妳很苦,我相信│
│    │你知道船上該怎麼幫妳,找我的朋友,沒友人想傷害任│
│    │何人,但也不要苦了自己。                        │
├──┼────────────────────────┤
│ 12 │希望你別恨我,很多話我說不出去,妳要恨我一輩子也│
│    │沒關係,我不會說話,也別回我信,我不會看的,對不│
│    │起、對不起。                                    │
├──┼────────────────────────┤
│ 13 │SORRY                                           │
│    │如果這條船沒有我的出現,也許一切都不會這麼糟!幸│
│    │福快樂加油。                                    │
├──┼────────────────────────┤
│ 14 │最後一句話予妳,「惹不起妳,我躲妳,可以嗎」〈這│
│    │就是我合理下船的原因〉                          │
├──┼────────────────────────┤
│ 15 │Dear○                                          │
│    │再一天,一切也都將隨著我下船煙消雲散,這條船有風│
│    │有雨,有歡笑,有悲傷,但隨風隨波,忘卻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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