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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6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劉傑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65號

上訴人
日日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志
被上訴人
飛得是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王壽清

上列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5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94,20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傑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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