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張維君
- 當事人漢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洪定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56號原 告 漢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邦界 訴訟代理人 王克輝 被 告 洪定澤 余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九月八日上午十時許,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呂怜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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