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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6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陳明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64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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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劉皇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魏斌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業經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8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新台幣(以下同)60萬

元,據此核算其應繳裁判費為975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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