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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8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朱玲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80號

原告
林麗英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綺雯律師
被告
法定代理人
吳耀焜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正鵬律師
被告
信元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賓
被告
林江洲
被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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