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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0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黃宏欽郭文通楊淑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07號

原告
光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維斌
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律師
被告
同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承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郭文通

法 官 楊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資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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