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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1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林書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1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威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三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國男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0 年5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46,0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書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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