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威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三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國男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0 年5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46,0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