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大高熊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劉保佑、與被上訴人陳昭穎間100 年度訴字第756 號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56號上 訴 人 大高熊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保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昭穎間100 年度訴字第756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