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93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793號

原告
鄭志榮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被告
聯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向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查原告以伊已辭去董事為由,對被告提起確認委任關係不純在之訴,自屬公司與董事間之訴訟,依前開規定,應由監察人為被告之代表人,並列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其法定代理權始無欠缺,合先敘明。

二、次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伊已於94年12月15日辭任被告董事,惟伊迄今仍係被告登記名義上之董事乙節,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是兩造間是否仍有董事之委任關係即屬不明確,且民眾申請被告之登記資料時,尚無法得知原告已辭被告董事職務,是依公司法第12條規定,原告雖已辭去被告董事一職,惟仍不得以該事由對抗第三人,而造成原告法律上地位之不安定,且該不安定之法律上地位,得以確認判決加以除去。準此,本件原告自有提起確認訴訟之訴之利益。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被選為被告之董事,然因原告僅係掛名董事,並未實際參與被告經營,故於94年12月15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表示辭任董事之意,並為確認該意思表示之通知有到達被告,由其代被告收受原告該辭任之意思表示,並由收件回執可知被告確於94年12月17日收到原告表示辭任董事之存證信函。然被告迄今仍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致高雄市政府之有關被告之董事登記資料仍將原告登記為被告之董事,顯然涉及原告是否應擔負被告董事之法律上等權利義務,致原告在法律上之權益有不安之狀態或受侵害之危險,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自94年12月17日起不存在。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按當事人之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民法第549 條第1 項及公司法第192 條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被選為被告之董事,然原告於94年12月15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表示辭任董事之意,並為確認該意思表示之通知有到達被告,並由收件回執可知被告確於94年12月17日收到原告表示辭任董事監察人之存證信函。然被告遲至97年仍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致高雄市政府之有關被告之董事登記資料仍將原告登記為被告之董事等節,業據其提出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明細、存證信函、回執影本等件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告變更登記表等情,有高雄市政府100 年4 月1 日高市府四維經商公字第10001122950 號函在卷可稽。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則原告既已於94年12月15日以寄發存證信函向被告終止本件委任關係之意思表示,被告並已於同年月17日收受該意思表示,則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主張兩造間董事之委任關係已於94年12月17日即因終止而不存在等語,自屬有據,而可憑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以伊已與被告終止董事之委任關係,請求確認兩造間監察人之委任關係自94年12月17日起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