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8號
- 原告
- 謝岳鋼
- 訴訟代理人
- 李淑妃律師
- 被告
- 恆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李昌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告兼恆義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陳秀蓮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黃隆義
- 被告
- 王啟軒
- 被告
- 國民
- 被告
- 陳敬文
- 被告
- 國民
- 被告
-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陳柏
- 法定代理人
- 國民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昌明律師
- 被告
- 宗德工程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洪清三
- 法定代理人
- 國民
- 被告
- 黃程揚
國民
許宸豪
國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二樓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