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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劉定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8號

原告
謝岳鋼
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律師
被告
恆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告兼恆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陳秀蓮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隆義
被告
王啟軒
被告
國民
被告
陳敬文
被告
國民
被告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陳柏
法定代理人
國民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被告
宗德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清三
法定代理人
國民
被告
黃程揚

           國民

      許宸豪

           國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8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二行、第二項第一行、第六項第

三、四行中關於「新臺幣陸拾貳萬伍仟壹佰叁拾肆元」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陸拾伍萬肆仟柒佰叁拾柒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算之顯然錯誤等情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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