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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4號

給付仲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朱玲瑤陳宛榆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4號

上訴人
歐美利
被上訴人
華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富
被上訴人
慶圖金屬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鄭英進
被上訴人
雄順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明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7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2,881元,此裁定已於同年8 月25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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