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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8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朱玲瑤洪能超張凱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8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鳳茂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諒

上訴人鳳茂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0 年9 月22日本院

100 年度訴字第983 號第一審全部敗訴判決,均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846,238 元,上訴人就

其第一審全部敗訴之判決均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核為846,2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張凱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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