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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上訴人
翔恆交通有限公司(原名大登汽車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坤南
被上訴人
永棋廢棄物處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欣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7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原審不利上訴人部分為新臺幣6,675,13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698 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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