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張維君
- 當事人李文德、年度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2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文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一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225 號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87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7,6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維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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