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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拆屋還地 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天一魚箱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谷兆舜
上訴人
即被告
高林莉
即被告
高清平
即被告
高嘉莉即艾德創意設計工作室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交通部航港局(即交通部高雄港務局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祁文中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即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之承受訴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6

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分別

核定為如附表「上訴利益之計算式」欄所示,應分別徵第二審裁

判費如附表「應繳上訴費用」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附表:│├──┬─────┬───────┬──────────────────┤│編號│上訴人│應繳上訴費用 │上訴利益之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 (新臺幣)  ││├──┼─────┼───────┼──────────────────┤│ 1 │天一魚箱行│37,882元│應返還高雄市前鎮區朝陽段597 、597-1 │││有限公司 ││地號土地,面積共計222 ㎡,起訴時公告│││││現值11,000元/ ㎡,訴訟標的價額11,000│││││×222 =2,442,000 元││││││├──┼─────┼───────┼──────────────────┤│ 2 │高林莉│28,081元│應返還高雄市前鎮區朝陽段598 、598-1 │││││地號土地,面積共計162 ㎡,起訴時公告│││││現值11,000元/ ㎡,訴訟標的價額11,000│││││×162 =1,782,000 元││││││├──┼─────┼───────┼──────────────────┤│ 3 │高清平│28,081元│應返還高雄市前鎮區朝陽段599 、599-1 │││││地號土地,面積共計162 ㎡,起訴時公告│││││現值11,000元/ ㎡,訴訟標的價額11,000│││││×162 =1,782,000 元│├──┼─────┼───────┼──────────────────┤│ 4 │高嘉莉即艾│1,500 元│應給付交通部航港局1,644 元(822 +82│││德創意設計││2 =1,644 元),應給付財政部國有財產│││工作室││署594 元(297 +297 =594 元),共計│││││2,238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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