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上訴人
盛詠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即盛詠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承濂
送達代收人
葉靜華
被上訴人
台灣帕耶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即巨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君樓
即清算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2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200,000元,應繳裁判費218,640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