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 上訴人
- 台灣帕耶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即巨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君樓
- 即清算人
- 送達代收人
- 佘遠霆
- 被上訴人
- 盛詠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即盛詠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承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2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3 月27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謝宗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