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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上訴人
台灣帕耶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即巨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君樓
即清算人
送達代收人
佘遠霆
被上訴人
盛詠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即盛詠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承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2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3 月27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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