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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28號

拆屋還地 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28號

上訴人
進昇漁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雁
上訴人
陳承田即金田青果行
被上訴人
交通部航港局
法定代理人
黎瑞德

上訴人與交通部航港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1 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06,000 元(計算式為

:11,000元×146 ㎡=1,606,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25,40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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