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2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28號
- 上訴人
- 進昇漁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進雁
- 上訴人
- 陳承田即金田青果行
- 被上訴人
- 交通部航港局
- 法定代理人
- 黎瑞德
上訴人與交通部航港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1 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06,000 元(計算式為
:11,000元×146 ㎡=1,606,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25,40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