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4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燕初
- 即被告
- 周依琳
- 即被告
- 吳邦夫
- 即被告
- 黃玉美
- 即被告
- 吳岳霖
- 即被告
- 曹明雯
- 即被告
- 竺思健
- 即被告
- 黃永霖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卜瑞騏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曹明修
- 即被告
- 曹正偉
- 即被告
- 曹正欣
- 即被告
- 張偉哲
- 即被告
- 張馨齡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駱怡雯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潔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 法定代理人
- 劉震武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 法定代理人
- 王明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5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8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3 年7 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2 份在卷可稽。上訴人等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9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苙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