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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51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5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進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天翼、吳振華、宇啟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威皇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2 年4 月16日民事上訴狀所載,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610,944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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