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號
- 原告
- 任順律師即大能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 訴訟代理人
- 薛煒育律師
本件原告與被告元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起
訴請求被告應各給付新臺幣(以下同)1542萬386 元及597 萬99
00元、合計2140萬286 元暨法定利息,並據原告繳納裁判費20萬
408 元(以訴訟標的2140萬286 元計算)在案。其後原告於民國
100 年5 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具狀改以請求:「確認民國10
0 年3 月31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執破字第28號民事裁定認
可並公告確定之分配表中,普通債權部分序號3 被告元際股份有
限公司對於破產人大能股份有限公司中間分配債權3201萬6242元
,於超過新臺幣722 萬8735元之部分不存在」,據此可知原告因
起訴所能獲得之利益業已變更為2478萬7507元(即3201萬6242元
-722 萬8735元=2478萬7507元),據此核算原告尚應補繳裁判
費2 萬9744元(23萬152 元-20萬408 元=2 萬9744元),爰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此部分
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