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
    王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號上  訴   人 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任順律師即大能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4萬4439元(計算式:3201萬6242-1007萬1803=2194萬4439);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24 萬5338元(計算式:1034萬1824-409 萬6486=624 萬5338),合計為2818萬97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萬1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安乃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