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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王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號

上訴人
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任順律師即大能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4萬4439元(計算式:3201萬6242-1007萬1803=2194萬4439);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24 萬5338元(計算式:1034萬1824-409 萬6486=624 萬5338),合計為2818萬97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萬1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安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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