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6號
- 上訴人
- 陳炳彰
- 上訴人
- 陳炳陽
- 上訴人
- 龔勝雄
- 上訴人
- 龔恒雄
- 被上訴人
- 鳳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陃隍(即陳葉猜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陳敏源(即陳葉猜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陳敏文(即陳葉猜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蘇錦娟
- 被上訴人
- 陳敏貞(即陳葉猜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陳敏妃(即陳葉猜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蔡永漢
- 被上訴人
- 文原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玲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103 年3 月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按,依上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