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6號

返還不當得利 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陳芸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6號

上訴人
陳炳彰
上訴人
陳炳陽
上訴人
龔勝雄
上訴人
龔恒雄
被上訴人
鳳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陃隍(即陳葉猜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陳敏源(即陳葉猜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陳敏文(即陳葉猜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蘇錦娟
被上訴人
陳敏貞(即陳葉猜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陳敏妃(即陳葉猜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蔡永漢
被上訴人
文原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玲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103 年3 月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按,依上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