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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1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楊秉益即豐光照明企業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0 年3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搶,前經
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0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05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俊亦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11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豐光照明企業│彰化商業銀│000000000   │17,847元        │99年6月5日    │FN0000000   │      │
│    │行   楊秉益 │行路竹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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